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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外商投资光盘复制企业的法律依据

2019-03-25 09:18:35   来源:注册食品公司   

浦东新区外商投资光盘复制企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2号(2004年)2、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浦东新区外商投资光盘复制企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2号(2004年)

  2、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3、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发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正)

  浦东新区外商投资光盘复制企业的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市商务委受理:外商投资光盘复制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初审后报商务部。

  2、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不受理外商投资光盘复制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

  浦东新区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法律依据

  1、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

  2、《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发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正)

  浦东新区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报告;

  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投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5、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6、境外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7、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8、投资各方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11、城市规划土地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建设项目的需提供);

  12、环保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批准文件(涉及建设项目及其他可能涉及环境影响的项目需提供);

  13、国资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4、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5、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准文件;

  16、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浦东新区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办理程序

  1、投资者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报送申请材料,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2、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后,投资者按照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申请材料;

  3、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浦东新区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申办条件

  (一)投资者资质

  1、外国投资者的要求:外国投资者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并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印刷管理的经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印刷经营管理模式及经验

  (2)能够提供国际领先水平的印刷技术和设备

  (3)能够提供较为雄厚的资金

  2、中国投资者的要求:中方投资者应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并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印刷经营管理的经验。

  (二)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允许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包括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印刷企业。

  2、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须经其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拟投入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4、从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合营中方投资者应当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其中,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的董事长应当由中方担任,董事会成员中方应当多于外方;

  5、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6、审批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还应当符合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7、外商投资印刷企业不得设置分支机构。

  浦东新区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增资后投资总额超过1亿美元的除外)。

  2、市商务委受理: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的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从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初审后报商务部。

  根据“企业名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故在注册公司名称时不能使用阿拉伯数字。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建议书审办手续:

  1、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本市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国家与本市相关政策和法规。

  2、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上齐全的资料:

  。项目建议书的上报文。

  。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详见送达公文格式和内容要求)。

  。附件。

  编写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建议书的要求:

  (1)产业关联度分析。

  (2)市场前景。

  (3)项目的意义、必要性,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

  (4)项目技术基础: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与现有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重大关键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5)项目建设方案、规模、地点、进度。

  (6)项目承担单位的性质和股本结构、在本行业中的所处位置、生产经营状况、银行资信以及项目负责人情况、项目组织方式等。

  (7)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情况。

  (8)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经济效益初步分析。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建议书办理程序:

  1、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经主管委办、区县(控股集团公司)预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2、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对立项审批的要求,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必要时委托评估论证;最终转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建议书办理依据:

  1、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

  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计高计[2000]2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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